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推动我省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2017年12月2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科学谋划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总体安排和推进步骤,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中央《意见》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由省民政厅牵头协调省委组织部的等单位制定我省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审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民政厅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意见》精神、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制定了我省《实施意见》,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4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出了乡镇政府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结合城乡基层和省情实际客观分析了乡镇政府面临的工作形势和任务,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阐明了新时期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部分(准确把握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到2020年,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乡镇政府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基本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的主要目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具体目标。
第三部分(新时期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3个方面10项具体内容。一是围绕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镇行政执法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围绕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对“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任务进行了明确;三是围绕加强乡镇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提出“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四项举措。
第四部分(强化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组织保障):包括4个方面。一是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为乡镇政府扎实开展服务能力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二是打造全面过硬的乡镇干部队伍,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三是改进乡镇政府服务绩效管理机制,统筹规范针对乡镇的评比表彰,为乡镇“减压”增效提供有力保障;四是强化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监督,保证乡镇政府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三、《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一)充分体现中央精神。《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主线起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与中央《意见》保持高度一致,对中央《意见》提出的“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充分吸纳,通篇体现了中央《意见》精神。
(二)紧密结合吉林实际。我厅在起草《实施意见》过程中,为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起草小组深入基层调研,与乡镇干部面对面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先后三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并征求了各市州和10个县市的意见,在充分吸纳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了更为具体的目标任务。《实施意见》对中央《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进行了细化分解,《实施意见》中“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建立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机制”“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以及“打造全面过硬的乡镇干部队伍”“强化乡镇政府权利运行监督”等内容都与部门职能和当前工作实际形成有机融合。
(三)注重突出改革创新。《实施意见》从解决制约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瓶颈问题入手,本着“管好人”才能“办好事”的原则,把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摆上突出位置,围绕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对乡镇党政机构设置形式、乡镇事业站所管理体制、事业站所分类改革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乡镇执法难的问题,明确提出推进乡镇行政执法改革,整合乡镇现有站、所(分局)的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省政府的授权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同时,《实施意见》就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明确,提出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以及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等因素,合理划分收支范围,确定收支基数,实行差别化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政策文件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