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签名和盖章外,所有材料内容均打印填写;填报的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应写明申请设立的理由及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业务范围,拟任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拟任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捐赠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资助或者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3.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
4.《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内部制度,其内容应当包括: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和管理措施等);
5.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要提交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文件;
6.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表)。
基金会设立代表机构: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应当写明申请设立的理由和代表机构业务范围,拟任代表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拟任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基金会的代表机构住所与基金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3.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
4.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时需验看原件。住所不得设在私人寓所内);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表)。
承诺时限:2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