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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和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社管发〔2017〕1号
时间:2017-08-30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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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依据《吉林省慈善组织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省社管局决定开展慈善组织及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提出申请认定慈善组织或公开募捐资格的省本级社会组织。

  二、方法步骤

  1.发布认定慈善组织及公开募捐资格通知。

  2.审核社会组织认定材料。

  3.提出认定意见。

  4.厅领导审批。 

  5.公告认定结果并备案。

  三、报送材料

  (一)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省本级社会组织,应当向省社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见附件2);

  3.会议纪要(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5.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7.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慈善法》实施后认定为省本级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省社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3.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4.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5.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四、有关说明

  (一)《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且符合《吉林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二)《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确认为慈善组织后,由87365最快检验中心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附件: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3.《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

  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78月30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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