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要求,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拟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及其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条款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通信地址:吉林省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87365最快检验中心救助处,邮编:130062
附件:87365最快检验中心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87365最快检验中心
2018年5月7日
87365最快检验中心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省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掌握)。对于在春节以及冬季取暖期间,各地为确保困难群众温暖详和过节过冬,发放给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含已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但尚未发放救助金的困难群众)的一次性临时补助金(已享受取暖费减免的不享受取暖补助金),作为急难型临时救助予以实施和管理。
二、简化救助程序
对于急难型救助,各地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急难型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支出型临时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并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三、规范救助标准
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确定救助类型;同一类型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档次,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临时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结合全省实际,适时推动临时救助标准地区统筹或全省统筹。
对于急难型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造成突发困难的,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因春节及冬季取暖期间给予的一次性临时补助,具体额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和救助对象急难程度自行确定。
对于支出型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特殊情况救助额度需要超过一般标准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具体额度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和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自行确定。
四、完善救助方式
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各地要规范实施“一事一议”方式,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受委托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根据临时救助事项涉及部门和救助金额大小,召集直接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会商确定特殊救助个案的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召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的具体层级,由各地通过完善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予以明确。临时救助事项仅涉及民政部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五、加强制度衔接
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且尚未纳入相应制度保障前,应给予临时救助。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也应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合力救助。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威信度高、口碑好、管理规范的合法社会组织、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参与临时救助管理服务工作。要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目的、实施范围、实施主体、实施方法、实施时限、实施要求、检查验收等具体内容。同时,要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细化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强化工作条件和管理手段,与慈善等社会力量密切协作,既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夯实制度框架,又为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创造有利条件,既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又要提供发展的空间,努力形成“合作共赢”的工作格局。
六、建立健全乡级备用金制度
全面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每年年底前,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常住人口数、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用金额度,并拨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下年度日常急难救助的资金。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随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资金;年底临时救助备用金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使用,当地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不断扩大临时救助备用金资金来源渠道,逐步改变政府投入唱“独角戏”的局面,积极争取合法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爱心人士的捐赠资金,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备用金的资金保障。社会捐赠资金纳入备用金统一管理,但不计入备用金核定额度。
七、强化工作措施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一要强化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临时救助制度深入实施。二要明确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规范组织实施临时救助;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三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力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惩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要大力宣传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明确救助对象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临时救助金的救助对象,一经查实,要依法严肃惩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四要建立容错机制。对于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因工作创新、制度探索造成的工作失误以及受工作条件、管理手段限制造成的非主观故意工作失误,应免予追究责任。五要深化急难救助。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工作经验和模式,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