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省老龄办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8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JLSLLBZHC@163.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680号,吉林省老龄办综合处,邮编:130041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老龄办
2018年5月1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老年人
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全省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从我省省情和老年人的需求出发,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得到更多的实惠,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发挥党委和政府在统筹规划、示范引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注重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整合各方面力量,合力开展多元化、专业化照顾服务。
突出重点,兼顾城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细化照顾服务项目,合理确定照顾服务的对象、内容和标准,兼顾不同年龄特点,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统筹城乡共同发展,要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补齐农村发展短板。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结合实际,立足现有,着眼长远,积极稳妥地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为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积累经验。
政策衔接,强化服务。注重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政策制度有效衔接,统筹各类服务资源,形成保障合力,让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生活津贴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建立以生活照料为基础,专业护理为支撑,物质保障与精神慰藉并重,多层次、多主体、多模式的居家养老照护服务体系。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无偿提供设施、给予运营补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整合社区商业、医疗、家政、物业等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老年协会服务工作,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支持在农村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设立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场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全方位参与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为居家养老机构提供综合责任保险等风险保障。
(三)老年人可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子女落户城镇,子女户口发生迁移的,老年人可同时办理户口随迁。迁户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四)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工程建设标准。推进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逐步开展社区、家庭涉老化设施改造。对涉及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新建和改建项目全部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对没有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计的施工图,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五)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以“敬老月”活动为载体,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带头走访慰问老年人,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广泛动员、组织全社会开展经常性的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捐助帮扶贫困老年人。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加强尊老敬老宣传,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农村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免除农村公益事业筹劳义务。
(七)将老年人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工作对象,积极为符合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引导全省法律服务机构对涉及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进行重点关注,认真落实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协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实现应援尽援、优援、速援。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老年人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将老年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推动省级法律援助立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的需求不断扩大覆盖面。
(八)将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纳入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引导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和窗口,对老年人优先接待、优先受理;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涉及老年人的服务事项实行减、缓、免收服务费用;组织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者深入养老院、社区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引导律师事务所设立老年人维权岗,组织律师广泛参与老年人维权活动;鼓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司法鉴定到现场、到病房、到家庭的上门服务和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减免鉴定费用的“服务老年人三到一免 ”措施;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调解、仲裁和法律咨询等活动,积极参与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九)落实相关老年优待政策。普遍实施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65周岁老年人享受门票价格优惠。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提倡公交企业开展便民服务“进社区、入家门”活动,组织企业工作人员上门办理优惠公交卡,尽力为老年人乘车提供便利。
(十)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应逐步配备老弱病残专座,保障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享有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新增、更新的公交车辆应采用低地板式公交车,方便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无障碍乘降。
(十一)新(改)建汽车客运站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对老年人等重点旅客候车室(区)、无障碍通道和服务设施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和同步使用,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出行服务需求。
(十二)完善服务标志标识。制定《吉林省公路客运站标志系统设计与设置规范》,纳入吉林省地方标准体系,采用统一的标准导向信息标志,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指示标志。
(十三)做好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及健康危险因素评估工作,为辖区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推广以慢病管理、中医老年营养运动干预为主的适宜技术,有效改善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状况,降低失能风险。
(十四)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十五)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康复、护理、中医和安宁疗护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条件、床位规模和医疗服务需求,申请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鼓励不具备开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加强老年康复服务和健康管理,提高养老机构康复水平,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开展专业化康复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作为老年人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十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专业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定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形式,对适宜在家庭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居住场所设立家庭病床,由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提供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健康指导,建立医护联合巡诊工作机制。将家庭病床与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的各项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相融合,针对个体进行个性化管理。
(十七)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三五”期末实现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有效保障失能老人护理服务需求。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新模式,有效发挥市场机制,提高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效率。
(十八)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全省13个统筹地区同步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通过国家实地验证,2018年底全部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十九)支持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生活,督促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依法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探索建立带薪休假、喘息照顾等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试点。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和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十)优化老年教育体系结构。进一步优化老年教育体系结构,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体育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社区科普学校等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二十一)探索院校利用自身教育资源举办老年教育(学校)模式。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老年人及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推动成人高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老年大学”,并延伸至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建立老年学习网点,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二十二)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简化申办手续,压缩办理时限,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二十三)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享受低保政策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社区图书阅览室优先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社区可增设老年人学习专区和远程教育室。对于体弱多病但仍有学习需要的老年人,社区可采取“送学上门”的方式,为老年人送去学习资料。
(二十四)推动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办学。部门、行业企业、高校等举办的老年大学要树立新的办学理念,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办学开放度,逐步从服务本单位、本系统离退休职工向服务社会老年人转变。鼓励社会各方、各种资源进入老年教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老年教育中的作用,鼓励其通过提供师资、开发课程等方式支持开展老年教育。加强老年大学与社会教育机构的合作,鼓励组建老年教育联盟,支持老年教育领域社会组织、老年志愿服务团队、专业社工队伍发展。
(二十五)重视农村老年教育。加强对农村老人的教育活动,推进城乡老年教育的对口支援。通过互联网、数字电视等渠道,加强优质老年学习资源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辐射。推动信息技术融入农村老年教育教学全过程,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教学,支持老年人网上学习。
(二十六)把为老年人提供学习服务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站的重要服务内容,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开设学习园地、播放学习节目、组织学习讨论等形式,丰富老年人学习生活。
(二十七)加快推进乡镇小图书室、小文体室建设,改善服务基础和服务条件,指导乡镇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部多功能室、图书室,大力推广“新时代e支部”平台,组织老年人特别是老党员开展学习,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讲,使各项政策法律在农村得到有效落实。
(二十八)全省各级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免费对老年人开放,定期举办各类适合老年人参加的培训班。引导县级以上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
(二十九)支持和指导各级各类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化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利用全民健身日、节假日、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组织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风情的大中型、品牌化老年人全民健身展示交流活动。社区(街道)、行政村(乡镇)要经常性组织老年人社区运动会和具有娱乐性、趣味性、广泛参与性的老年人健身活动。
(三十)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纳入体育健身圈建设内容,不断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保障水平。
(三十一)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在公园、广场、绿地、城市空置场所及社区周边空地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时,应为老年人健身提供方便条件。乡镇文化小广场要设置适合老年人健身的室外场地和设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要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健身器材和设备。
(三十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不断提高体育场馆开放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要积极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尤其是冬季室内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三十三)对现有老年人体育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不得擅自改变现有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场地设施的用途,要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功能完好、使用安全。要落实老年人健身均等化发展,结合扶贫攻坚工作,积极为贫困地区配建老年人健身场地和器材。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民生工程,纳入本级政府对各部门及下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健全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原则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都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政府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监督责任,督促指导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积极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深入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督查和评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建立健全老年人及家属对照顾服务满意度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1 |
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生活津贴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
2 |
建立以生活照料为基础,专业护理为支撑,物质保障与精神慰藉并重,多层次、多主体、多模式的居家养老照护服务体系。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无偿提供设施、给予运营补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建设、运营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整合社区商业、医疗、家政、物业等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推动政府购买老年协会服务工作,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支持在农村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设立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场所。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全方位参与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为居家养老机构提供综合责任保险等风险保障。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计委 |
3 |
老年人可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子女落户城镇,子女户口发生迁移的,老年人可同时办理户口随迁。迁户老年人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省公安厅 |
4 |
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工程建设标准。推进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逐步开展社区、家庭涉老化设施改造。对涉及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新建和改建项目全部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对没有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计的施工图,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
省住建厅 省民政厅 省老龄办 |
5 |
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以“敬老月”活动为载体,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带头走访慰问老年人,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广泛动员、组织全社会开展经常性的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捐助帮扶贫困老年人。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加强尊老敬老宣传,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
省老龄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及县级党委、政府 |
6 |
农村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免除农村公益事业筹劳义务。 |
省农委、各市州政府 |
7 |
将老年人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工作对象,积极为符合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引导全省法律服务机构对涉及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进行重点关注,认真落实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协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实现应援尽援、优援、速援。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老年人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将老年人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推动省级法律援助立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的需求不断扩大覆盖面。 |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老龄办等 |
8 |
将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纳入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引导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和窗口,对老年人优先接待、优先受理;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涉及老年人的服务事项实行减、缓、免收服务费用;组织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者深入养老院、社区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引导律师事务所设立老年人维权岗,组织律师广泛参与老年人维权活动;鼓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老年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司法鉴定到现场、到病房、到家庭的上门服务和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减免鉴定费用的“服务老年人三到一免 ”措施;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调解、仲裁和法律咨询等活动,积极参与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老龄办等 |
9 |
落实相关老年优待政策。普遍实施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收费公园、园林、景区、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未满65周岁老年人享受门票价格优惠。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提倡公交企业开展便民服务“进社区、入家门”活动,组织企业工作人员上门办理优惠公交卡,尽力为老年人乘车提供便利。 |
省交通厅、省物价局、 省旅游委、省住建厅、 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等 |
10 |
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应逐步配备老弱病残专座,保障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享有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新增、更新的公交车辆应采用低地板式公交车,方便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无障碍乘降。 |
省交通厅 |
11 |
新(改)建汽车客运站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对老年人等重点旅客候车室(区)、无障碍通道和服务设施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和同步使用,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出行服务需求。 |
省交通厅 省发改委 |
12 |
完善服务标志标识。制定《吉林省公路客运站标志系统设计与设置规范》,纳入吉林省地方标准体系,采用统一的标准导向信息标志,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指示标志。 |
省交通厅 |
13 |
做好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及健康危险因素评估工作,为辖区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建立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推广以慢病管理、中医老年营养运动干预为主的适宜技术,有效改善老年人群营养健康状况,降低失能风险。 |
省卫计委 省财政厅 |
14 |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省卫计委 |
15 |
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医疗机构,开展老年病、康复、护理、中医和安宁疗护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条件、床位规模和医疗服务需求,申请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鼓励不具备开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加强老年康复服务和健康管理,提高养老机构康复水平,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开展专业化康复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作为老年人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
省卫计委 省民政厅 |
16 |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专业医疗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定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社区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形式,对适宜在家庭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居住场所设立家庭病床,由医护人员定期上门提供治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及健康指导,建立医护联合巡诊工作机制。将家庭病床与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的各项健康管理服务内容相融合,针对个体进行个性化管理。 |
省卫计委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
17 |
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建立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三五”期末实现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有效保障失能老人护理服务需求。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新模式,有效发挥市场机制,提高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效率。 |
省人社厅、省卫计委、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 |
18 |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全省13个统筹地区同步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通过国家实地验证,2018年底全部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卫计委 |
19 |
支持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居住生活,督促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依法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探索建立带薪休假、喘息照顾等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试点。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和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
省民政厅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
20 |
优化老年教育体系结构。进一步优化老年教育体系结构,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体育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社区科普学校等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
省教育厅 省文化厅 |
21 |
探索院校利用自身教育资源举办老年教育(学校)模式。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面向老年人及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推动成人高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老年大学”,并延伸至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建立老年学习网点,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 |
22 |
推动具有相关学科的院校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教育服务。支持兴办老年电视(互联网)大学,简化申办手续,压缩办理时限,完善老年人社区学习网络。鼓励社会教育机构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 |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
23 |
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享受低保政策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社区图书阅览室优先向老年人开放,有条件的社区可增设老年人学习专区和远程教育室。对于体弱多病但仍有学习需要的老年人,社区可采取“送学上门”的方式,为老年人送去学习资料。 |
省教育厅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财政厅 |
24 |
推动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办学。部门、行业企业、高校等举办的老年大学要树立新的办学理念,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办学开放度,逐步从服务本单位、本系统离退休职工向服务社会老年人转变。鼓励社会各方、各种资源进入老年教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老年教育中的作用,鼓励其通过提供师资、开发课程等方式支持开展老年教育。加强老年大学与社会教育机构的合作,鼓励组建老年教育联盟,支持老年教育领域社会组织、老年志愿服务团队、专业社工队伍发展。 |
省教育厅 省委老干部局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
25 |
重视农村老年教育。加强对农村老人的教育活动,推进城乡老年教育的对口支援。通过互联网、数字电视等渠道,加强优质老年学习资源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的辐射。推动信息技术融入农村老年教育教学全过程,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教学,支持老年人网上学习。 |
省教育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26 |
把为老年人提供学习服务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站的重要服务内容,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开设学习园地、播放学习节目、组织学习讨论等形式,丰富老年人学习生活。 |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
27 |
加快推进乡镇小图书室、小文体室建设,改善服务基础和服务条件,指导乡镇加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部多功能室、图书室,大力推广“新时代e支部”平台,组织老年人特别是老党员开展学习,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讲,使各项政策法律在农村得到有效落实。 |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 |
28 |
全省各级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免费对老年人开放,定期举办各类适合老年人参加的培训班。引导县级以上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 |
省文化厅 |
29 |
支持和指导各级各类老年人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化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利用全民健身日、节假日、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组织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民族风情的大中型、品牌化老年人全民健身展示交流活动。社区(街道)、行政村(乡镇)要经常性组织老年人社区运动会和具有娱乐性、趣味性、广泛参与性的老年人健身活动。 |
省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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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纳入体育健身圈建设内容,不断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保障水平。 |
省体育局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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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在公园、广场、绿地、城市空置场所及社区周边空地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时,应为老年人健身提供方便条件。乡镇文化小广场要设置适合老年人健身的室外场地和设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要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健身器材和设备。 |
省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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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不断提高体育场馆开放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要积极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尤其是冬季室内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
省体育局 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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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有老年人体育公共体育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不得擅自改变现有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场地设施的用途,要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功能完好、使用安全。要落实老年人健身均等化发展,结合扶贫攻坚工作,积极为贫困地区配建老年人健身场地和器材。 |
省体育局 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