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2、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工作;
3、承办国内外儿童收养协调事宜;
4、协调省内外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
5、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
6、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二、具体服务项目
对涉外收养关系的审查、登记和撤消。
三、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
四、办事程序
(一)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婚姻证件;对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对涉外收养关系的审查、登记和撤消
省民政厅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五、办公电话
0431-89152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