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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时间:2016-07-11 1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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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责

  1、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 

  3、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4、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5、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下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 

  6、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 

  7、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

 

  二、具体服务项目

  1、省属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2、涉港、澳、台、华侨及涉外合资、合作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三、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民办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四、办事程序

  (一)省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1、筹备申请。民政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单位的申请书及筹备申请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后,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2、领取证书。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的,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对所报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并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

  (二)涉港、澳、台、华侨及涉外合资、合作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

  1、筹备申请。民政部门收到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华侨及国外的申请书及筹备申请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后,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2、领取证书。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的,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对所报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并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

 

  五、办公电话 

  0431-8915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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