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
1、监督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
2、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行政区划发展规划;
3、负责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
4、负责省际及全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5、负责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6、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二、具体服务内容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
2、县、市、区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3、乡镇行政区划变更;
4、界线争议处理;
5、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
6、涉及省界、国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的审核报批;
7、省内涉及两个地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变更审核报批;
8、城镇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批准。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四、办事程序
(一)行政区划和地名变更
1、接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市州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和地名变更的请示后,由办公室登记、注批,并送厅长和主管厅长。
2、接到厅长或主管厅长的批示意见后,进行实地调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由办公室呈主管厅长审查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厅长办公会议确定同意后,起草省政府报国务院的请示或批文(代拟稿),由办公室呈主管厅长审查后,报厅长(或由厅长委托主管厅长)签发,报省政府。
(二)边界线争议处理
省界及省内界线边界争议按以下程序处理:
1、省界边界争议处理程序
按到省界发生边界争议的报告后,立即向主管厅长和厅长汇报,按照厅长或主管厅长的意见,马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到争议现场进行调查,提出协商处理意见,向主管厅长和厅长汇报。必要时要向省政府汇报。然后积极与邻省(区)边界主管部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的,由两省(区)政府进一步协商解决。两省区协商仍未达成协议的,由两省(区)政府报国务院解决。
2、省内界线边界争议处理程序
省内界线发生边界争议,立即向主管厅长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责成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各自报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五、办公电话
0431-8915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