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
1、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2、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3、承办中央和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
4、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
5、参与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
6、承担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二、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1999年9月28日)、《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158号 2004年4月6日)。
三、申请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含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不包括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以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补助金;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异地安置安家费;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四、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
五、审批程序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区民政部门作为管理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在核实和认定的过程中,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在社区张榜公布7日以上;对公布的家庭收入情况无异议的,为其免费发放《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对象凭《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保障金。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二)按规定填写的管理机关免费提供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供查验用)及其复印件;
(四)收入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服务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办公电话
0431-8915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