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
1、起草优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3、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4、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5、负责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具体服务内容
1、审批革命烈士;
2、评定革命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和无工作单位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伤残等级,补(换)发各类残疾证件;
3、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残疾人员抚恤金、护理费标准;
4、负责优抚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划拨和管理;
5、管理荣复军人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督促其发挥宗旨作用;
6、组织协调全省性重大双拥活动,组织地方部门行业、人民群众和驻吉部队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7、负责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推荐,组织指导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和命名管理工作。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四、办事程序
(一)晋升为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批准
1、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主管民政局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请示;
2、省民政厅接到省政府批转呈办件后进行调研,按照条件衡量,提出意见;
3、省民政厅向省政府行文请示;
4、省政府批复(批示)后,由省民政厅公布。
(二)退出现役的1至4级(特、一等)残疾军人到省荣军一院集中供养的批准
1、个人申请;
2、所在地民政局向省民政厅请示;
3、按照条件衡量、批复。
(三)各类伤残人员伤残等级的评定
1、新评、补评、调整等级的各类革命伤残人员,须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本县(市、区)伤残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结果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4、市(州)民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经审查、集中复检后,由处务会议统一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返给县(市、区)民政局,由民政局负责发至本人。
6、伤残人员原定伤残等级与现实残情明显不一致的,按复检结果确定伤残等级。
(四)革命烈士审批的承办工作
1、有工作单位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整理;省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向死者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呈报办理手续。
2、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附事迹综合材料、必要的调查证实材料、本人简历表、审批革命烈士呈报表等;
3、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省民政厅依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的批烈材料,按程序审核、办理,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省民政厅按照省政府审批结果,代省政府向呈报的市(州)人民政府批复,并填写《革命烈士通知书》。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革命烈士通知书》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
五、办公电话
0431-89152039\8915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