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
1、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2、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市州社会团体、基金会、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执法监察;
3、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
4、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二、具体服务内容
1、全省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3、基金会登记管理。
三、法律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
四、办事程序
(一)全省性(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发起人持筹备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此项目实行前审后批。(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2、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
筹备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连同相关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此项目实行前审后批。(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3、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此项目当场即办(不含变更登记中的名称、业务范围变更和章程核准)。(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申请人持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此项目实行前审后批。(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此项目当场即办(不含变更登记中的名称、业务范围变更及章程核准)。(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三)基金会登记管理
1、基金会设立登记
申请人持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此项目实行前审后批。(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2、基金会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此项目当场即办(不含变更登记中的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及章程核准)。(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3、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此项目实行前审后批。(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4、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此项目当场即办(不含变更登记中的名称、业务范围变更)。(办理地点:省政务大厅民政厅窗口)
五、办公电话
0431-8915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