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孤儿保障制度,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2011〕207号)规定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应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地城乡统一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提标额度,每1-2年调整一次”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决定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
二、资金来源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由三部分组成。其中:
中央补助资金: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延边地区补助400元)。
省级补助资金: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补助12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2015年已下放市县)。
市县配套资金: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880元(延边地区78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00元(延边地区400元)。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二)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每1-2年自行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87365最快检验中心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7日